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纪念馆功能,规范纪念馆的管理,保障纪念馆依法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以下简称龙陵)。
第三条 坐落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80号。
第四条 隶属单位: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设立、变更、登记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章 龙陵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充分运用龙陵丰富的红色历史人文思想资源,把宣扬“祖国至上、无私奉献、锐意创新”的龙华英烈精神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抓手,为社会提供多元的精神文化产品,褒扬烈士,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提供瞻仰祭扫活动及配套服务等,不断提升上海英烈文化在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英雄壮歌》——上海英烈纪念展;英烈褒扬及瞻仰祭扫;党性教育精品课程;纪念活动组织、接待服务;专题课题研究;各类巡展与临展览;英烈精神的弘扬和传播。
第三章 龙陵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内设18个科室,分别为行政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宣传科(党委办公室)、保卫科、信息部(网站)、研究室、陈列部、保管部、社教部、开放管理部、遗址管理部、纪念堂管理科、总务科、绿化科、保洁部、工程部、服务科。设置岗位总量323个,其中管理岗位112个,专业技术岗位168个,工勤技能岗位43个。
第九条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馆长。
第四章 纪念馆藏品管理
第十条 纪念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上海市文物局备案。纪念馆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纪念馆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纪念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十二条 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纪念馆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五章 纪念馆展示与服务
第十四条 纪念馆举办陈列展览,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第十五条 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六条 纪念馆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建设。鼓励馆内陈列展览、文物保护与利用、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部门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纪念馆对公众实施免费开放,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三)纪念馆在法定节假日对公众开放。
第十八条 纪念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室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纪念馆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需要可以修改,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