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026年《龙华英烈画传》第三季专题片
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0万元
3.项目内容:项目以《龙华英烈画传》丛书第三季内容为主,以视频形式呈现龙华英烈在共产党建党初期的成长与奋斗历程,呈现建党初期政治斗争的残酷性,以及龙华英烈面对挫折时的坚定信念和他们为祖国、为人民牺牲的初心。
4.合同履行期限: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若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及询价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资格审查程序
1.1采购人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供应商 | A | B | C |
分析因素 | ||||
一、资格资质 |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 ||||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 ||||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 ||||
(三)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 ||||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提供了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 ||||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二、信用状况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 |||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供应商 分析因素 | A | B | C |
1 | 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 | |||
2 |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 | |||
3 | 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
4 | 响应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 | |||
5 | 供应商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6 |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 | |||
7 | 未出现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 |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2.评审标准
1.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评审标准见下表
评分项目 | 分值 | 主/客观项 | 评分要点及说明 |
1.项目报价 | 10 | 客观项 | 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0(此项满分10分) |
2.项目经验 | 25 | 主观项 | 提供类似项目经验,附二维码链接,根据视频质量、播出平台、传播效果等进行打分(0-25分) |
3.项目方案 | 35 | 主观项 | 满足项目要求的基础上,方案设计新颖有创意(0-25分); 时间节点明确,任务分配合理,(0-10分) |
4.服务团队 | 20 | 主观项 | 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资质(5分); 项目组主要成员,如:导演、摄像师、录音师、剪辑师、混音师、调色师、化妆师等需在文件中详细介绍,根据项目团队构架是否清晰合理,是否有专业团队,项目组人员资质证书情况、获奖情况及类似项目经验等综合评审(0-15分) |
5.响应态度 | 10 | 主观项 | 材料内容齐全、打印清晰(0-5分); 材料排版有序、装订完整(0-5分) |
四、采购需求
1.基本要求
1.1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1.2工作方案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形式策划、脚本撰写、拍摄素材搜集整理、后期剪辑等,最终需完成6集成片,每集5-6分钟,需提供详细的拍摄和后期制作时间进度表,参与本项目的优势及以往经验,项目相关人员的工作经历。
1.3工作成果
按照我方要求完成《龙华英烈画传》第三季专题片的拍摄、制作和宣传工作。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1需为本项目配备专业制作团队,包括导演(需有专题片和纪录片经验的资深导演)、摄像师、录音师、剪辑师、混音师、调色师、化妆师等。
2.2本项目为4K电影级拍摄,拍摄器材必须是全程按照4K电影级拍摄,专业拍摄影视片的高清数码摄像机;拍摄制作全部环节应由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完成。
2.3视频拍摄制作须包含后期合成、配音、字幕等全部环节。
2.4深入进行前期调研和策划,影像语言丰富多元化、结构清晰完整;运用棚内置景、现场实拍、素材画面等多种表现手法,采用最新摄影技术和后期剪辑特效技术,达到播出级标准。
2.5确保片中使用无版权争议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音乐、图片、视频、字体等。
2.6视频制作服务:应使用原创性较强的内容,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7成片需提交中文字幕版本、无字幕版两种版本。
2.8原始素材:需要提交所有拍摄原始素材文件。
2.9须按园馆要求修订完善创意拍摄方案,经园馆确定后方可启动拍摄;摄制期间,须定期向园馆汇报进度和计划,根据园馆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至园馆认可为止。
2.10制作视频中不允许植入商业广告。
3.验收标准
2026年9月底前交付6集正片,单集时长5-6分钟。视频采用4K电影级高清拍摄,每秒画面不低于25帧,画面比例16:9,图像清晰,播放流畅,声音清楚,画面质感达标,视频输出格式以支持多终端的MP4为主。
内容上符合正确的政治导向、史实严谨无误,精准刻画英烈形象与精神特质,无丑化、虚化、标签化英烈的内容,AI 生成的人物、场景、道具符合历史时代特征,无史实错误,无版权争议。
五、合同条款
2026年《龙华英烈画传》第三季专题片项目合同
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如下:
(1)专题片集数:6集。
(2)专题片时长:单集时长5-6分钟。
(3)视频格式:采用高清格式,视频画面比例16:9,采用4K电影级拍摄,每秒画面不低于25帧,彩色视频素材每帧图像颜色均为真彩色,图像清晰,播放流畅,声音清楚。格式:视频输出格式以支持多终端的mp4为主。
(4)成品画面、文本等内容应有严格的审核机制以确保内容安全,尤其是涉及重要党史及党的重要领导人的相关内容。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 ¥ 元整( 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2.3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若因乙方成果侵权导致甲方被索赔、起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另行支付第三方的服务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甲方有权拒付、追回已付款项。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5 甲方有义务保证为乙方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内容资料真实、合法且不侵犯第三人的相关权利。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服务。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由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共计¥ 元整( 元整);
7.3在乙方完成全部视频制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尾款合同总价的50%,由乙方开具正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支付款项共计¥ 元整( 元整)。
7.4乙方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视频作品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所有作品的包含著作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甲方为作品署名作者。甲方可无偿用于宣传、展览、播出、馆藏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传播、复制、转让任何成果。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的视频作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支付第三方的服务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4.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作存档使用)。
19.其他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范围外,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LOGO等,亦不得以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或宣传。在任何时间或情形下,双方均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其自身、下属机构、关联机构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误认为其与对方有任何从属关系。违反上述约定的,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守约方指定载体发布澄清说明;若违约方拒绝,守约方有权选择在任何载体发布澄清说明,所需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六、其他说明
1.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10日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形式:一式5份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591号(龙华烈士陵园4号门),同步发送快递单号至邮箱longhua7878@163.com,邮件名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2.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3.下列情况的响应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5.所有项目报价均含安装、调试、上门保修服务及相关税费,不再产生额外费用。
6.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联系人杜奕彤 联系电话64685995-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