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2026年网络安全服务项目询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026年网络安全服务

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7.96万元

3.项目内容:我单位拟实施2026年网络安全服务项目。特邀请具备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报价。

4.合同履行期限: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1231日止。若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资格审查程序

1.1采购人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A

B

C

分析因素

一、资格资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了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信用状况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分析因素

A

B

C

1. 

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

2.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

3. 

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 

响应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

5. 

供应商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6.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

7. 

未出现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2.评审标准

1.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评审标准见下表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主/客观项

评分要点及说明

1

报价得分

15

客观项

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5(此项满分15分)

2

人员服务与专业能力

20

主观项

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人员投入情况:1、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的岗位设置、相关资质证书(0-10分)、2、参与过类似项目相关的履历(0-10分)

3

项目方案

40

主观项

1、可行性高(0-10分);

2、方案内满足全部项目要求,见项目内容(满足1个得3分,最高18分);

3、响应速度快、有明确的安排和计划(0-7分)

4、应急及重大保障能力强,应急事件处置快速、重保期间工程师保障(0-5分)

4

类似业绩

15

客观项

供应商近几年承接有效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有1个得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5

文件编制

10

主观项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编排有序,视情打0-10分。

四、采购需求

1.基本要求

1.1工作依据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国家一级博物馆,是承载英烈精神传承、开展纪念活动及公众教育的核心场所。根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龙陵网络安全,需要对龙陵网络安全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事件进行紧急处理,避免因网络安全事故所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故实施网络安全服务项目。

1.2人员要求

配备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资质的工作团队。

2. 服务内容及要求

2.1防火墙服务:提供基于网络区域、网络对象、MAC地址、服务、应用、域名等多维度的精细访问控制,并集成了针对勒索软件、僵尸网络、漏洞防扫描的专项防护模块,同时提供每周告警汇总。

2.2日志审计服务:对不同日志源 (主机系统、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应用中间件、数据库等)所产生的日志进行收集,实现日志的集中管理和存储,保留180天日志,确保安全事件可追溯。

2.3全网行为管理:提供精细化的网络行为管理服务,支持对应用进行控制、终端外联行为检查等,封堵违规上网行为。

2.4态势感知服务:通过流量分析及边界安全产品联动发现恶意IP并实现实时阻断。

2.5堡垒机服务:提供灵活的双因子认证、主流数据库自动运维代理及需审批的临时登录机制,以实现差异化的严格运维访问控制。

2.6漏洞扫描服务:支持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及中间件等目标对象的漏洞扫描并出具相应报告,报告包含漏洞详细信息及修复建议。

2.7 MSS安全托管服务:7*24小时实时监测网络安全威胁并处置;服务主机挖矿病毒、木马分析研判及处置。

2.8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与应急响应,包括优化园区网络架构、加固政务网站、重大假日保障及响应上级安全通报等。

2.9攻防演练服务:模拟真实攻击和防御情境,可以及时发现龙陵园内信息系统中的安全缺陷、漏洞和弱点,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网络安全。

2.10渗透测试服务:进行渗透测试,主动挖掘系统和应用的漏洞,并针对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方案。

2.11等保测评服务:协助进行官网和数字博物馆的等保定级及测评工作,出具整改建议并协助进行风险修复与加固,保障等保测评顺利通过并获得测评报告。

五、合同条款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2026年网络安全服务

合同

委托方(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受托方(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2026年网络安全服务]项目(“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

1.1技术服务的目标:[整体系统网络安全、等保合规]。

1.2技术服务的内容:[通过对整体安全现状分析,结合全天候实时监测、对安全策略进行优化、日常运维]。

1.2.1防火墙服务:提供基于网络区域、网络对象、MAC地址、服务、应用、域名等多维度的精细访问控制,并集成了针对勒索软件、僵尸网络、漏洞防扫描的专项防护模块,同时提供每周告警汇总。

1.2.2日志审计服务:对不同日志源 (主机系统、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应用中间件、数据库等)所产生的日志进行收集,实现日志的集中管理和存储,保留180天日志,确保安全事件可追溯。

1.2.3全网行为管理:提供精细化的网络行为管理服务,支持对应用进行控制、终端外联行为检查等,封堵违规上网行为。

1.2.4态势感知服务:通过流量分析及边界安全产品联动发现恶意IP并实现实时阻断。

1.2.5堡垒机服务:提供灵活的双因子认证、主流数据库自动运维代理及需审批的临时登录机制,以实现差异化的严格运维访问控制。

1.2.6漏洞扫描服务:支持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及中间件等目标对象的漏洞扫描并出具相应报告,报告包含漏洞详细信息及修复建议。

1.2.7 MSS安全托管服务:7*24小时实时监测网络安全威胁并处置;服务主机挖矿病毒、木马分析研判及处置。

1.2.8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与应急响应,包括优化园区网络架构、加固政务网站、重大假日保障及响应上级安全通报等。

1.2.9攻防演练服务:模拟真实攻击和防御情境,可以及时发现龙陵园内信息系统中的安全缺陷、漏洞和弱点,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网络安全。

1.2.10渗透测试服务:进行渗透测试,主动挖掘系统和应用的漏洞,并针对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方案。

1.2.11等保测评服务:协助进行官网和数字博物馆的等保定级及测评工作,出具整改建议并协助进行风险修复与加固,保障等保测评顺利通过并获得测评报告。

1.3技术服务的方式:[技术服务]。

第二条技术服务时间和地点

2.1技术服务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街道龙华西路180号纪念馆]。

2.2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日起-2026.12.31]。

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资产情况]。

3.2提供工作条件:[配合相关]。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邮件或工作群]。

第四条合同费用

4.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大写人民币      

4.2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2026年一季度:总款额40%;2026年二季度:总款额40%;验收合格:总款额20%]。

4.3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第五条保密

5.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5.2 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限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验收

7.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和远程提供服务]。

7.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测试并经甲方确认为准]。

7.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测试报告、运维报告]。

7.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同2.1技术服务地点]。

第八条侵权处理

8.1如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指控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该方的专利或著作权, 乙方自费就上述指控自行和/或与甲方共同辩护,并支付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裁定的或经乙方同意的和解中包括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合理的律师费用,前提条件是甲方:

(1)就指控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容许乙方在辩护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中具有控制权,并配合乙方工作。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就侵权指控对甲方承担本条约定的上述义务。

8.2对因下列任何一项所引起的指控,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1)甲方提供的被并入服务成果之中的任何东西,或乙方遵照甲方或代表甲方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任何设计、规格或关于实施方法的指示而提供的任何东西。

(2)甲方修改服务成果。

(3)甲方将服务成果与非由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数据、装置或商业方法一起结合、操作或使用,或为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利益发行、操作或使用服务成果。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9.1个人信息种类:[/];乙方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处理方式为:[/]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9.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9.3 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9.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9.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总费用[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达[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10.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费用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合同总费用的[1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4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1]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20]%;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第三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或损坏以及间接损失或后果性经济损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数据属甲方所有,甲方应当负责数据备份,乙方对甲方数据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10.5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若乙方发现甲方有危害网络安全的事项等活动,乙方有权停止技术支持,并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10.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2.1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3.3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4.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突发事件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4.2如乙方根据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和其他

15.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5.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5.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5.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15.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15.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5.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5.7.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5.7.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地址:[龙华西路180号]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六、其他说明

1.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5日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形式:一式5份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591号(龙华烈士陵园4号门)同步发送快递单号至邮箱longhua7878@163.com,邮件名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2.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3.下列情况的响应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5.所有项目报价均含安装、调试、上门保修服务及相关税费,不再产生额外费用。

6.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联系人 凌俐,联系电话 646859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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