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烈士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红色事业、纪念馆事业,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龙华烈士纪念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龙华烈士纪念馆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纪念馆采购物品(服务)挂钩,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第四条 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纪念馆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

 

第五条 龙华烈士纪念馆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财产必须由纪念馆统一管理使用,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财产。特殊情况下,捐赠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事先报告园(馆)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捐赠的接受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科、审计科、主管部门对捐赠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园(馆)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捐款协议,并报纪检监察办备案。

 

第七条 接受捐赠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在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第九条 龙华烈士纪念馆执行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书面协议。

 

第三章 捐赠物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龙华烈士纪念馆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明确范围、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结合纪念馆职责与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范围、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受社会捐赠的物资、设备、藏品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使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纪念馆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主要用于:展览展示;宣教宣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纪念馆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报纪检监察办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捐赠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将捐赠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龙华烈士纪念馆及时公开受赠情况和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纪念馆要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项目制度档案。

 

第十六条 对接受捐赠财产未纳入龙华烈士纪念馆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未提及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