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烈士纪念馆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龙华烈士纪念馆的社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管部具体负责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第二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必须来源合法。 
  第三条  收藏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收藏者和龙华烈士纪念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 
  第五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入库前,须按可移动文物普查办法详细登记,留存完备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为寄存人拥有,不因寄存、代保管关系而发生改变。 
  第七条  龙华烈士纪念馆提供免费的寄存、代保管服务,同时享有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第八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龙华烈士纪念馆进行展示,应于展示前征得收藏者同意。展示过程中是否标明收藏者个人信息应由收藏者决定。 
  第九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龙华烈士纪念馆藏品保管操作规范及相关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