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龙华烈士纪念馆馆藏文物,进一步规范龙华烈士纪念馆文物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烈士纪念馆实际情况,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统领下设各工作组,作好文物鉴定、文物征集工作的策划实施。
组 长:薛 峰
成 员:黄红蓝、笪 炜、沈申甬、薛意雯
(二)专家鉴定组:对高净值文物进行真伪鉴定、文物历史价值和市场价值判定等工作。
成员:潘君祥、信洪林、李 浩、乔丽华、徐国梁、俞乐滨
鉴定组规则:半数以上出席,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持肯定意见,价值取中位数,会议形式可以当面,也可根据情况召开微信群,书面留存,相关人签字确认。
(三)征集工作小组:每组3~4人,每组设组长,具体负责各征集小组的工作。
二、征集范围
以龙华烈士纪念馆所缺的藏品为优先征集对象,特别是能够反映上海地域及龙华英烈特色的历史文物。
(一)以龙华烈士纪念馆陈列的展主为主要征集对象,收集能反映其学习、工作与生活的实物、照片、文献资料、影像资料及口述历史资料。
(二)在上海牺牲或安葬在上海的或烈士直系亲属持证人户籍在上海的英烈相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实物、照片、文献资料、影像资料及口述历史资料。
(三)自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今,与上海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有关的重要实物、照片、文献资料、影像资料及口述历史资料。
(四)与龙华革命遗址地历史沿革相关的重要实物、照片、文献资料、影像资料及口述历史资料。
(五)反映龙华英烈精神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实物、照片、文献资料、影像资料及口述历史资料。
(六)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资料。
三、征集渠道
(一)通过龙华烈士陵园网站(www.slmmm.com)发布征集展品、文物、资料信息。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发布征集展品、文物、资料信息。
(三)在全国范围内对展品、资料开展征集工作。
四、征集形式
(一)捐赠
本着自愿的原则,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龙华烈士纪念馆在接受捐赠之后,向捐赠人出具收据、颁发荣誉证书,对于重要展品和经济价值较贵的实物,可酌情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二)征购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或个人收藏的展品进行征购。由征集工作小组提出意向,经文物评定组确认或评定,或经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予以征购。
(三)复制
文物持有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对龙华烈士纪念馆所需的实物及资料,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四)拍卖
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竞拍价格必须由征集工作小组经过市场调查,文物评定组审核(或经专家鉴定组鉴定),按价格RMB10000元及以下由馆长,RMB10000元以上由园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工作方法
(一)准备
1、充分了解馆藏文物的具体情况,包括:馆藏文物、照片、文档资料、相关书籍、影音资料的品名、质地、数量等。
2、征集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展陈需要,提出需要征集的文物及口述史的具体方案,包括:与展陈重大事件相关的博物馆和纪念馆;展陈英烈出生地、牺牲地及主要业绩地的博物馆和纪念馆;英烈家属所在地;各地档案馆、图书馆;各地文玩市场;拍卖情况等。
3、拟定具体征集计划:包括征集时间、征集方式、人员分工、出行线路、行程安排等,报领导审批。
(二)征集
1、征集工作小组根据制定的征集计划,实施征集工作。
2、征集人员如发现同征集活动有关的实物,应积极向收藏者宣传、做工作,尽力征集。对于不愿意捐赠或征集的家属,可商议对实物进行复制,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3、对因文物复制、征购、奖励捐赠人所产生的经费,金额在RMB2000元及以下,经征集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金额超过RMB2000元在RMB10000元及以下,报馆长审批;金额超过RMB10000元,由专家鉴定组评估鉴定后报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经龙华烈士纪念馆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同时接受本单位财务及纪检部门监督。
(三)整理入库
1、在外出征集完成后,对征集品建立完善的征集档案,包括征集时间、方式、来源、照片等详细信息。
2、填写藏品原始记录表(名称、年代、数量、质地、尺寸、重量、完残程度、具体来源、保存经过、征集经过等)。
3、移交入库,按照纪念馆文物藏品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六、经费报销
(一)建立经费报销的支付凭证相关流程。对RMB2000元及以下的文物征集、复制费如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可以以支付凭证作为代替。
(二)征集费凭《征购物品史料登记表》、《征购协议书》、发票报销。
(三)复制费凭发票、《藏品复制合同》等报销。
(四)的确需对捐赠者予以物质奖励,RMB1000元及以上,由征集工作小组提交,文物评定组复核,馆长审批,RMB10000元以上的在前述程序上,由园党委集体讨论,议定批准。
(五)不可分割的成套征集品报销时,须出具原由说明,并附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