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中共江苏省委成立

根据中共五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有关“省之范围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省委员会所在之市,该市不另组织市委员会,该市之区委员会,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的规定,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中共上海区委,分别成立中共江苏省委和中共浙江省委。同时,江苏省委兼上海市委,直接领导上海各区委;并决定由原江浙区委书记陈延年主持江苏省委的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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